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程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3〕5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检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检查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税收执法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切实加强税收执法监督,促进地税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税收执法检查(以下简称执法检查)是各级地税机关对本级地税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地税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组织实施检查和处理的工作,是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执法检查应当遵循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依法行政。
第二章 执法检查的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 执法检查的范围和内容是各级地税机关行政执法的全面情况,具体包括:
(一)涉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1、检查各级地税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2、了解地税机关以外的其它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是否超越国家税法的规定;
3、检查备案范围的文件是否备查备案。
(二)检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1、执法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执法行为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3、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5、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6、其他。
(三)执法检查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
第五条 执法检查包括全面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和专案执法检查三种形式。
(一)全面执法检查是指地税机关在本市辖区内按照统一的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要点进行全面检查的形式。
(二)专项执法检查是指地税机关在本辖区内开展的以特定内容为主题的执法检查形式。
专项执法检查可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向,由执法检查工作机构统一协调组织。
(三)专案执法检查是指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地税机关交办等情况确定的检查。
第三章 执法检查的实施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各级地税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是本级地税机关执法检查的工作机构。法制工作部门应当主动协调其它部门做好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执法检查工作要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具体分为准备、实施、整改处理三个阶段。
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围绕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以及税收执法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检查。
第九条 全面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和专案执法检查实施前,应明确执法检查的范围、对象,确定包括组织领导、工作要求、检查时限、重点、方法、步骤等内容的执 法检查方案,由局领导批准后统一部署实施。
第十条 各盟市地税局应确定1—2个旗县局作为执法检查的联系点,直接参与旗县地税局的日常执法检查工作,逐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
区局对各地开展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促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以执法检查组形式进行。检查组一般应由2人以上组成。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进行执法检查,可采取下列检查方式: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执法情况汇报;
(二)调阅被检查单位收发文簿,检查有关涉税文件;
(三)查阅被检查单位税收执法卷宗、文书;
(四)询问被检查单位人员有关检查情况;
(五)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时,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伸到相关纳税人进行调查取证;
(六)必要时可按法定程序到财政、海关、国库、银行等有关部门就检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过程中进行调查取证,应向被检查单位核对事实,并由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实施后,应当就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情况并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向派出地税机关提交书面检查报告。
第四章 执法检查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制定《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
第十七条 对于与国家税相抵触的涉税文件,《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应按下列原则下发:
(一)对下级地税机关制定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责令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
(二)对其他部门制定的与国家税法不一致的涉税文件,同级地税机关在拒绝执行的同时应向发文单位更正建议,并报告上级地税机关。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应按下列原则下发:
(一)发现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的,对其执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
(二)发现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依法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发现有混淆入库级次的,应责令立即调库;
(四)发现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履行;
(五)发现被检查单位不据实提供情况的,由被检查单位的上级地税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
(六)发现其他执法违法、执法不当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撤销;
(七)发现以前检查问题末予落实的,限期纠正。
第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收到《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于执行完毕后10日内向上级机关报告执行结果。
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应按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落实力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行为,交由地税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税收政策、税收征、管、查制度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地税机关反映。
第二十三条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年11月1日前将本年度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年度执法检查统计报表一并上报自治区地税局法制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国家税法”是指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涉税文件”包括正式文件以及各种形式的会议纪录、会议纪要等。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格式
2、日常税收执法检查年度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1: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
地税检纠字[ ]号
( )局(所):
在( )(期间)( )对你单位的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在税收执法中存在( )问题。根据(引用法律依据)规定,限你单位于( )前,( )(纠正形式)( )。并于执行完毕后十日内报告执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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