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3〕19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计税土地上生产的保护地棚菜,以及多年生农业特产品,由征收农业特产税统一改为征收农业税。
二、暂停对不承包土地(草牧场)或承包面积明显偏少,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牧区居民收取一定数额资金,用于嘎查村内集体公益事业的政策。
三、上述政策调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