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地税部门或运输管理部门代开的运费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2003〕57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赤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赤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税部门或运输管理部门代开的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的请示》(赤国税综字[2003]4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或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仅限于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章的货票。据此,对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由地税部门或运输管理部门代开的运输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
二○○三年六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