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2003〕10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本文自2016年10月1日起,三证合一后,国地税不在发税务登记证,纳税识别号按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各盟市、计划单列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国地税局统一税务登记代码问题
为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代码,按总局《通知》要求,将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统一的编码。具体编码事宜,将另行下文明确。
二、关于税务登记证件遗失问题
为了加强对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按总局有关规定,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在指定报刊上登报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各盟市国税局应指定当地一种盟市级主要报刊作为登报声明的报刊。
三、对个体双定户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
“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对我区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实行简易申报,取消纸质申报表,以完税证代替申报表。对不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当其经营额达到起征点时,应按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经营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核定定额后,实行简易申报。
“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对我区农村、牧区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度。对确因情况特殊、地域偏远、交通不便的农村、牧区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由盟市国税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半年。对城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仍实行按月纳税。对按月、季度、半年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由当地方管国家税务局按月核定税额,并于月、季度、半年结束后10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人不同意简并征期的仍应按月申报缴纳税款。
对实行简并征期的纳税人,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制定下发“定额调整(核定)通知书”(表样附后),由此文书代替原“定额核定通知书”和“定额调整通知书”,并明确征收期限,采取有效方式及时送达纳税人。对实行多元化申报纳税(如电话申报、银税一体化申报纳税)的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要通知纳税人按简并的征收期限预储应纳税款。
附件:定额调整(核定)通知书(略)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