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3〕99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为鼓励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自治区经济建设。1992年8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条例》。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一律免征房产税,非从事运输业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该政策对鼓励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起到了重要作用。由于该条例与现行部分法律许多规定不一致,2002年12月3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了《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条例》。据此,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恢复征收城市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请各地认真做好恢复征收的政策辅导和解释工作,确保恢复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略)
2、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