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2003〕1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和宣传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税收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是贯彻落实依法治税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一个重要举措。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及广大税务干部必须要做好实行纳税信用等级管理的学习、宣传工作,扎实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
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应本着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拟先在包头市、兴安盟、乌兰察布盟三个地区进行试点运行,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待条件成熟后全面推开,非试点地区应积极做好基础性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三个试点地区要认真贯彻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强同有关部门特别是地税部门的协调、沟通及配合,研究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为全区的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益的经验,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