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计字〔2003〕5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2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撤户有关查补税款缴库方式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稽查收入账户”清理结束后,各级计统部门要根据稽查部门移交来的相关资料,及时进行调帐和会计资料归档工作,并将有关税收票证、章戳按规定结报缴销。
二、“税务稽查收入账户”撤销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全部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部门负责征收入库。各级税收计会征收部门要根据稽查部门转来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书,进行税款征收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各级计会征收部门要及时将查补税款入库情况反馈稽查部门。在查补税款征缴过程中,稽查部门与计会征收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查补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三年九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