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严禁利用职权摊派发行报刊问题通报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3〕22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利用职权摊派发行报刊问题的通报》(国税发[2003]1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严禁利用职权摊派发行报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税务报刊发行管理,促进税务报刊发行工作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税务报刊在税收宣传中的主渠道作用,更好地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
二、各级地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和总局报刊发行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办税过程中利用任何工作环节和职权强行或变机强行要求纳税人订阅或摊派发行报刊,不得参与报刊的经营活动,不得将应向纳税人免费发放的各类税法公告、税收宣传资料向纳税人有偿征订。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对利用职权摊派发行报刊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并把纠正报刊发行中的违规违纪案件作为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地税机关要将有关政策迅速传到基层倍务部门和全体税务干部,并于近期认真对照国家和总局有关报刊发行的政策规定,尤其是对可能发生问题的单位和工作环节,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