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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传发〔2003〕2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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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UoQ/TC+StAqRvp22ke4Pm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传发〔2003〕26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传发〔2003〕2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0-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内地税传发〔2003〕2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分析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国税发明电[2003]43号文件要求,将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和减免税情况纳入再就业减免税台账进行统一管理,并认真填列统计表(统计表格式见国税发明电[2003]43号文件附件1)于10月27日前电传区局(法制处)。
  二、各地要与当地劳动就业部门密切沟通,掌握已实现再就业人员的底数,及时了解已实现再就业人员的就业去向,对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做出具体分析,说明原因,并将分析报告从今年四季度起每季度终了5日内以电传或办公自动化电子邮件的形式上报区局(法制处)。
  三、各地要认真统计、如实填写再就业减免税台账和统计报表,做到账表相符,数据准确;要严格按照区局规定的格式、要求完整、准确的填写统计报表(统计表格式见国税发明电[2003]43号文件附件1、附件2、附件3),不得随意变更报表格式,不得缺报统计数据;要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和报告。
  四、各地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确保统计报表和报告按时保质完成。对不按要求填写、报送统计报表、报告的单位,区局将在全区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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