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法字〔2003〕1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就业税收政策的相关文件下发后,各地反映与有关的征管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异地使用《再就业优惠证》问题
《再就业优惠征》为全区通用,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跨盟市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经营地国税机关申请税收减免的,经营地国税机关应予办理减免税手续。为防止纳税人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在异地重复申请税收减免,国税机关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应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印章,证明其纳税人在该地区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印章由务盟市局统一设计刻制,名称为“XX国税局再就业减免税验证”章。
对于改变经营地,但已经办理过减免税手续的,由迁出地方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只办理税务登记证申请税收减免问题
对于一些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纳入税务管理的纳税人,按照国税发[2002]160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不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劝其尽快补办工商营业执照,然后再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手续。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