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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法字〔2003〕1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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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lt8fOsfAmF0xFJiuPYYA9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法字〔2003〕18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法字〔2003〕1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法字〔2003〕1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就业税收政策的相关文件下发后,各地反映与有关的征管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异地使用《再就业优惠证》问题
  《再就业优惠征》为全区通用,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跨盟市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经营地国税机关申请税收减免的,经营地国税机关应予办理减免税手续。为防止纳税人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在异地重复申请税收减免,国税机关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应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印章,证明其纳税人在该地区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印章由务盟市局统一设计刻制,名称为“XX国税局再就业减免税验证”章。
  对于改变经营地,但已经办理过减免税手续的,由迁出地方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只办理税务登记证申请税收减免问题
  对于一些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纳入税务管理的纳税人,按照国税发[2002]160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不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劝其尽快补办工商营业执照,然后再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手续。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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