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判决书关于严格控制公路水路货运发票负责制数量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3〕251号
各盟市、计划单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公路水路货运发票负责制数量的通知》(国税函[2003]11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对现有运输业发票进行盘库清查,并分别登记造册,将统计的库存量(份)和使用期限于2003年11月30日前通过传真或网络上报区局征管处。经过清理,需要加印的各种运输发票要严格控制印量,印量不得走过2004年6月底所需合用量。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