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方式的通知
内国税际字〔2004〕4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自区局集中征收管理预提所得税以来,信息掌握、税源调查、协调工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特别是加大了征收管理力度,堵塞了漏洞,规范了做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局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内国税人字〔2004〕14号)精神,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将预提所得税由区局集中征收管理改变为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就地征收管理。各地国税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管理,并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协调配合,做好工作。
新的征收管理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相应售付汇税务凭证同时由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开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