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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4〕2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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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Pvtv68G2jU6NQrM2k358P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字〔2004〕29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4〕2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3-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4〕2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要在依法治税的原则下,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保证各类所有制经济在公平的税收环境下共同发展。各地要深入分析个体税收征管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在巩固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抓好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及时掌握纳税户的经营变化情况,规范纳税户停业、复业和注销管理。各地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工作中要积极推行“参数定税法”和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实行办税公开,增强税收执法透明度。
  各地要依据“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个体税收征管原则,选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大户进行重点管理和重点服务。从2004年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分别将所管辖的经营额列前10位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上报区局税收管理处(具体上报数据见附表2),上报时间为每年的7月15日前上报半年情况。次年的4月15日前上报全年累计情况。各地2004年上报的个体工商户大户一经确定,以后年度均应报送该10户的资料,不得改报其他业户,除非该业户注销登记。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总局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征收管理,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得力、管理规范,努力将个体税收征管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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