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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函[2001]29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干式复写纸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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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国税函[2001]297号
文件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函[2001]29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干式复写纸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8-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干式复写纸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1]29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干式复写纸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1]29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票证服务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干式复写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干式复写纸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干式复写纸(第二代)是当前在发票印制和管理中的一种新的防伪措施,它在抑制和打击制售假发票和开具作弊发票方面效果显著,同时使开具发票的程序更为简单方便,因此,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决定先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配件销售发票和汽车维修发票三个票种上采用于式复写纸印制,视使用情况于明年下半年择机在其它票种上推行。
二、相关规定
(一)新版发票的第一、二联及抵扣联使用紫色于式复写纸(纸样附后),其它联次为黑色干式复写纸,最后一联为无背涂的45克普通打字纸;存根联金额大写栏经特殊技术处理,发票开具后字体在荧光灯下为红色,发票联的其它防伪措施不变。
(二)四联以下新版发票使用47克的不带水印的干式复写纸,五联以上的新版发票使用45克的不带水印的干式复写纸。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规格(包括电脑发票)仍按总局的规格印制;机动车配件销售发票的规格改为64开;汽车维修发票的规格改为48开。
(四)新版发票的启用时间为2002年1月1日,即2001年四季度开始印制以上三种发票;相应的旧版发票于2003年1月1日停止使用,各级国税部门要做好新旧发票的衔接及缴销工作。
三、几点要求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结合《新征管法》的宣传,积极做好新版发票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并组织用票户学习新版发票的填开和保管规定,切实从源头上加强新版发票的管理。
(二)发票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发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新版发票的保管验旧供新制度、作废发票保存、丢失发票挂失等方面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以防问题的发生。
(三)省局票证服务中心要严格干式复写纸的出入库,半成品、成品票、废品、边角料的登记管理,防止丢失被盗,并按规定做好干式复写纸的定购和印制新版发票的技术准备工作,保证新版发票的按时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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