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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地税发〔2004〕3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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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cWBgbxOBaBsb4/jLVb2Ar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发〔2004〕36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地税发〔2004〕3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4-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4〕3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区地税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代开票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实行按月结算。
  二、为提高货物运输发票数据采集质量,区国税局制定了《旗县、盟市国税机关货物运输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流程及职责(试行)》,要求各旗县数据于每月18日前首先传输到盟市局,并由盟市局对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后,每月20日前上传区局。按照总局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规定国税局、地税局运输发票采集数据信息同步传输的要求,旗县区地方税务局应于每月18日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的信息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同时应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移交接制度,明确国地税责任。
  三、区地税局已制定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专用章(长7厘米,宽3厘米)的规格的样式如下,各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应按此抓紧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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