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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法字〔2004〕1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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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h/IShIjVrU0zlEjgKrPAc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法字〔2004〕16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法字〔2004〕1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6-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法字〔2004〕1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国税系统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应及时反馈区局。
  一、各盟市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领会《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二、各盟市国税局要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旗县(市区)税务机关应指定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企业承印普通发票资格的申请,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受理审批;企业申请使用最高限额百万元版发票,经逐级上报,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上加盖本级机关印章。
  三、主管税务行政许可的机关应于7月1日前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办税服务厅或办公场所公示税务行政许可的下列内容:(1)许可事项;(2)依据;(3)条件;(4)程序;(5)数量;(6)期限;(7)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8)申请书示范文本。凡没有公示的内容,都不能作为决定许可的要件,当公示的内容发生变化时,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更新。
  四、申请人要求税务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税务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五、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并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六、按总局《通知》要求,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的,税务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听证由税务机关法制部门主持。
  七、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八、税务行政许可文书由各盟市国税局按总局统一式样自行印制。
  九、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税务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在近期内出台税务行政许可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十一、建立报告制度。各盟市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本盟市局实施行政许可情况上报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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