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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冀国税发[2001]21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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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文件编号: 冀国税发[2001]210号
文件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冀国税发[2001]21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2-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1]21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1]210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2月3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各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出口产品,凡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为加强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退税管理,落实好国家的优惠政策,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凡列入《目录》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时,除按规定提供所需的有关退税单证外,还必须附送由河北省科技厅认定并出具的《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复印件。其相关退税凭证上的商品名称须与《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和《目录》上所注明的商品名称要完全一致。否则,不得按高新技术产品规定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二、对已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如产品名称与《目录》所列产品一致,但无《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出口企业可将高新技术产品有关证明和资料送各市科委(局)审核后,上报河北省科技厅申请办理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手续。
三、出口企业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其相关退税凭证上的商品名称虽与《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和《目录》上所注明的商品名称一致,但已超过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有效期又未重新认定的,主管退税机关不得再按高新技术产品规定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四、2001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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