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法字〔2004〕1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资格,对于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二、对于纳入国税机关管理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后续征管工作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法字〔2003]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全区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保证国家对下岗再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一律不得以完成税收任务为由,提高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定额。各级政策法规部门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下半年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来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