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4〕24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将本地区使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户数及一年使用数量,于10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地税局。
二、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从2004年11月1日启用,旧版发票同时作废。
三、各级地税机关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要求的领购、填开方法等执行,同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