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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流便函[2002]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关于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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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国税流便函[2002]1号
文件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流便函[2002]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关于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1-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关于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流便函[2002]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关于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流便函[2002]1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月1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税政科(处):
最近,省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发[2001]227号),各市在学习贯彻过程中普遍反映出一些问题。考虑到我省纳税评估基础工作较为薄弱的实际,为切实落实好总局文件精神,经研究,省局决定对我省的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采取积极稳妥的方针,在充分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后稳步推开。为此,省局求各市在2002年2月底以前务必做好发下准备工作:
一、切实抓紧抓好对商贸企业分行业、大类商品税收负担率的调查、测算和确定工作。税收负担率是纳税评估工作的基本参考数据,它的正确、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纳税评估工作的结果和质量,各市一定要扎扎实实搞好这项工作,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
各市确定的科收负担率要在2002年2月底以前报省局备案。
二、严格按省局文件要求调整配备纳税评估各岗位的工作人员,并完成岗位业务培训工作。培训的内容应包括:增值税(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各项政策法规、现行工业企业的商品流通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关纳税评估的各种知识等。
三、各基层国税部门对文件规定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要进行实地调查了解,熟悉、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对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的税收负担率和专用发票用量做到心中有数。在对其进行的纳科评估以前,要加强监督,严格按照《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稽核,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坚决杜绝虚开专用发票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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