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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征字〔2004〕2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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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Es9REzfRoi9J/BQl0+NFB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征字〔2004〕22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征字〔2004〕2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2-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本文自2017年8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计划统计处)。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区国税系统欠税公告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欠税公告工作由各级公告机关的计划统计部门具体负责。
  第三条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旗县级国税局(分局)分别按季、按半年予以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盟、市级国税局分别按季、按半年予以公告。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由自治区国税局按月予以公告。
  第四条 由旗县级公告机关公告的企业、单位纳税人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欠税信息,旗县级国税局(分局)办税服务厅或计划统计部门应分别于季后20日内、半年后20日内进行统计,并填制《纳税人欠税情况登记表》,经办税服务厅主任或计划统计部门负责人核准,对需要实地进行核实的,还须经税源管理部门进行确认,最终报经旗县局局长批准,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后,予以公告。
  第五条 由盟市级公告机关公告的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税信息,所属旗县级国税局(分局)办税服务厅或计划统计部门应分别于季后15日内、半年后15日内进行统计,并填制《纳税人欠税情况登记表》,经办税服务厅主任或计划统计部门负责人核准,对需要实地进行核实的,还须经税源管理部门进行确认,最终报经旗县局局长批准后,上报到盟市级国税局计划统计科。
  盟、市级国税局计划统计科接到旗县级国税局上报的纳税人欠税信息后,应分别于季后20日内、半年后20日内进行统计汇总,并经计划统计科科长核准,最终由盟市局局长批准,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后,予以公告。
  第六条 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的欠税信息,由旗县级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或计划统计部门填写《非正常户欠税情况登记表》,经办税服务厅主任或计划统计部门负责人核准,交由税源管理部门实地核实后,在月后15日内报经旗县局局长批准,上报盟市级国税局计划统计科。
  盟市级国税局计划统计科于月后18日内汇总,并经计划统计科科长核准,报盟市局局长批准后,上报自治区国税局计划统计处。
  自治区国税局计划统计处于月后20日内统计汇总,并经计划统计处处长核准,报自治区国税局局长批准,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后,予以公告。
  第七条 由旗县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应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告。
  由盟市级公告机关和自治区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具体方式由各盟市级公告机关和自治区级公告机关确定。
  第八条 各级公告机关应保证用于公告所需的费用。
  第九条 企业或单位的欠税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个体工商户的欠税信息包括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十条 各级公告机关负责欠税公告的部门应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第十一条 《纳税人欠税情况登记表》、《非正常户欠税情况登记表》和欠税公告决定应列入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便于查阅和质证。
  第十二条 各级公告机关应公告而未公告或者应上报而未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追究,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公告或上报日期如遇节假日可顺延。
  第十五条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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