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5〕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我区将年缴纳地方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集贸市场确定为大型市场,年缴纳地方税额在10—50万元的集贸市场确定为中型市场,年缴纳地方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集贸市场确定为小型市场。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