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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此次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力求逐步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的问题,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体现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务机关基础工作的重要手段。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务必对此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清理自行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逐步实现纳税人报送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共享。
二、凡按本《办法》规定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再分税种单独报送,即同一种报表按规定只报送一次。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含纸质和电子),均由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申报征收岗负责受理、审核、录入、接收、读入、校验、存储,并按纳税人分类整理、归集后,转税收管理员岗归入征管档案。实现纳税人一次报送,税务机关信息共享。
三、对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53号文件规定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附表八、九),要按月报送,与其他部门一样有一份即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申报时不再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附列资料三)及“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附列资料四)。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向纳税人公告本办法,可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和12366特服电话以及在办税服务厅内张贴文件等方式进行宣传,以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并得到社会的监督与支持。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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