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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国税函[2003]62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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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1 10:4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石国税函[2003]62号
文件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国税函[2003]62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3-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石国税函[2003]62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石国税函[2003]62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52号)下发后,我市已按照文件的规定落实了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优惠政策。但是对于软件企业既有软件产品销售,同时又有非软件产品销售时,如何计算应退增值税额各单位掌握不完全一致,市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既有软件产品销售,同时又有非软件产品销售的,必须分别核算销售额、进项税额,其计算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销售收入比例法来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二、软件企业在分别核算的基础上,对其软件产品税负超过3%应享受即征即退的部分,实行按月退税、年度清算的办法。
  具体计算方法为:
  1、按月计算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额。
  当月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额=当月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月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当月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当月全部销售收入×当月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2、当软件产品的税负超过3%时,按月计算应退增值税额。(以企业当期无欠税为前提)。
  (1)当全部产品应纳增值税额为零时,不退税。
  (2)当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额大于全部产品应纳增值税额时应退增值税额=全部产品应纳增值税额-软件产品销售收入×3%(3)当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额小于等于全部产品应纳增值税额时应退增值税额=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额-软件产品销售收入×3%
  3、年度清算方法
  (1)计算全年应纳增值税额和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额。
  年应纳增值税额=年销项税额-年进项税额软件产品年应纳增值税额=软件产品年销项税额-(软件产品年进项税额+软件产品年销售收入/全部产品年销售收入×年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2)计算全年应退增值税额。计算公式同按月计算,只是公式对应项目为全年数据。
  (3)比较全年应退增值税额和各月实际退增值税额之和,多退少补。
  三、对于应享受超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企业,各局要做好服务,及时输审批退税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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