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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渝财综〔201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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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5 16: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hongqing.chinatax.gov.cn/cqtax/zcwj/zxwj/201908/t20190820_294342.html
发文单位: 重庆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渝财综〔2019〕23号
文件名: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贯彻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6-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贯彻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电网重庆公司,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民航发展基金等4项基金,按中央文件要求执行。
  二、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市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娱乐业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10%减征;广告业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三、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是贯彻落实国家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确保国家为企业减负政策落到实处。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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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财综[2019]23号  发表于 2020-8-25 17:21
渝财综〔2019〕23号  发表于 2020-8-4 10:32
渝财综2019 23号  发表于 2020-7-16 09:44
http://chongqing.chinatax.gov.cn/cqtax/zcwj/zxwj/201908/t20190820_294342.html  发表于 2020-3-25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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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3-25 16: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大天二 于 2020-3-25 16:16 编辑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
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水利部、民航局、税务总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将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中央财政加大对财力薄弱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地方做好相关工作。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二、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降低后各省(区、市)征收标准见附件1。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0年1月1日起,缴入中央国库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根据国务院批复的相关规划,统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和三峡后续工作等。具体资金分配根据基金年度实际征收情况,以及国务院批复的南水北调工程和三峡后续工作相关规划的资金落实情况等统筹安排。
三、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降低后的征收标准见附件2。
附件:
1.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
2.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
                                                                                                                     财政部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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