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7〕224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20号)转发给你们。凡购票者持门票到服务大厅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发票的,一是免收发票工本费;二是免征各税。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