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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本文第二条自2016年9月29日起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要求,落实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流转税部门要做好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摸底调查、组织推行及认证报税等工作;信息部门要做好税控系统税务端安装、企业发行及税务端技术维护工作。
二、区局已按总局要求选择了在我区推行货运发票开票系统的北京旋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税控盘生产厂商。请各地组织使用税控系统的企业及时与其联系,做好税控盘购置及软件安装工作。【此条款失效】
三、税控系统相关的税务端运行环境准备、企业端运行环境准备、税控系统安装、培训准备和技术支持等具体说明已放置在区局FTP//centre//流转税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学习。
四、税控系统企业端技术维护方案另行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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