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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计函〔2009〕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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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z6VkBlzeKV711dPXezKUa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计函〔2009〕4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计函〔2009〕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内国税计函〔2009〕4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现就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查报批管理进一步要求如下:
  一、纳税人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章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必须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正式行文);(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企业开设的全部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截至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银行证明材料,大额资金(10万元以上)流向说明,并附资金流动原始凭证(复印件);(3)企业资产负债表;(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5)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负责税款征收的国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派税务人员(最少两人)深入企业进行认真审查。对纳税人全部银行存款账户、企业货币资金流动情况和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预算进行检查核实,并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经过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上报的,要将检查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随企业资料一并上报盟市级国税机关。同时,要附报企业当期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具有核查人员及征收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核查材料和企业欠税情况。
  三、市级国税机关要在收到征收单位报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之日起3日内,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报批的,要以正式书面报告形式随同基层上报的所有资料一并上报区局审批。不予报批的,应说明原因,退基层征收机关,并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自治区国税局接到盟市报告后,及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四、纳税人如不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国税机关报批延期缴纳税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应纳税额扣除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即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和法定劳动保险费后的余额)。
  六、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批准期限内,税务机关不对其加收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到期之日前,对纳税人发出缓缴税款到期提醒通知;纳税人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应当从批准的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取消其以后月份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七、在延期缴纳税款的报批过程中,因税务人员把关不严、审核不细,造成税款不能及时入库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税务机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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