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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05〕24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航总局关于延长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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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8443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发改价格〔2005〕2479号
文件名: 发改价格〔2005〕24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航总局关于延长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1-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航总局关于延长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2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情况,经研究,决定将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由2005年12月31日暂延长至2006年3月31日,以航班时刻为准。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及其他有关事项,继续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47号)规定执行。已提前购买200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航班机票的旅客不再补收燃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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