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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0〕1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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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9087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0〕1162号
文件名: 国税函发〔1990〕1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0-09-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经李鹏总理签署,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号发布。为了据以作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依一些地区要求,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一九九○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教育附加费 调整 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
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
教育费附加率。
二、第四条修改为:
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
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费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
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三、第五条修改为: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四、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随
同营业税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部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
本决定自一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
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修改前的条文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
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1%,分别与产品
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 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
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集中向指定的银行缴款外,其余
的单位和个人,向其所在地银行缴款。
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银行要为同级
教育部门设立教育费附加专户。
第八条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由教育部
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
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铁道、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
位集中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
商财政部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省、自治区、
直辖市可根据各地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际情况,适当提取一部分数额,用于地区之间调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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