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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地税发[1988]81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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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1:0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0645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黑地税发[1988]81号
文件名: 黑地税发[1988]81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8-03-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88]81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最近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农业工作办公室、黑龙江省农牧渔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下发<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适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中规定向乡(镇)村办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收标准
乡(镇)村办企业和乡村的个体、私营企业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税额的3%计征;不缴纳“三税”的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按销售收入的4‰比例计征。
(二)征收原则
农村教育费附加按属地和不重复征收原则计征。对税务部门依据国务院有关教育费附加的征管规定,已按“三税”征收了教育费附加的乡(镇)村办企业和个体商户、私营企业不再征收
对由于减免“三税”而发生退税的乡(镇)村办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同时退还已征的农村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三税”的不退还已征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对海关征收的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
(三)管理费的提取使用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可按实征额的5%提取征收管理费,用于开展征收工作及支付工作人员的劳务酬金。
(四)执行时间
自《黑龙江省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适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之日起实施(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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