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2011年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地税发〔2011〕12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优惠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本文自2014年11月20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2011年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内政发[2010)43号)一并印发给你们执行,确保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