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机构转企改制方案的通知
内政发〔2011〕14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内蒙古证监局:
《内蒙古自治区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机构转企改制方案》已经2011年12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内蒙古自治区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机构转企改制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和《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广发[2009]57号) 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我区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机构体制改革的要求,为做大做强全区广播电视网络产业,结合我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坚持行政推动、市场运作、存量保值、增量分成的原则,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贯通、标准统一、运行高效的广播电视网络运营体制,推动广播电视网络的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进一步扩大广播电视节目的有效覆盖,确保安全播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和信息需求,促进我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全程全网、全区一网、全国一网和三网融合的要求,加快推进全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整合,在此基础上完成经营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机构转企改制工作,组建“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整合壮大自身实力,开展跨行业和跨区域的新业务合作,逐步把内蒙古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建设成为以广播电视节目为主,集公共传播、信息服务、文化娱乐为一体的互联互通、可管可控的多媒体综合业务信息网。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引领时代进步、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2.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对改革中所涉及的重大问题,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兼顾各方利益,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妥善安置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3.坚持政企分开。按照中央关于深化文化宏观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推进管办分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文化市场主体的作用。
二、组建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一)组建范围、组织形式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内政发(2009)35 号)精神,由原事业性质的全区各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机构按“全区一网”的要求组建成立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网络集团公司”),形式为自治区直属国有独资大型文化企业。网络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按照现有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集团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管理,业务上继续接受自治区广电局管理。对原属事业性质的各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机构(有线电视台),撤销其事业建制,收回原核定事业编制;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二)组织机构、资产管理
网络集团公司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公司经营班子。资产管理按照国办发(2008)114号、内政发(2009)3号文件及《财政部中宣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教[2007]213号)国有文化资产监管职责。
(三)资本构成
网络集团公司资本原则由内蒙古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现有注册资本构成。已整合的盟市、旗县(市、区)、企业的有线电视网络经评估确认后的国有净资产依据整合协议划入网络集团公司。
尚未整合的全区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机构待整合完成后,由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后,划入到网络集团公司。
三、人员安置
(一)纳入转企改制的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事业编制人员全部转为企业人员。在自治区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公司工作的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双向选择。选择到网络集团公司工作的,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转为企业工作人员;不选择到网络集团工作的人员,回原事业单位工作。转企后有关职工安置问题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转企政策和内政发[2009]35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用工制度。网络集团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严格执行企业用工制度。自工商注册之日起,网络集团公司与已转换身份的原事业编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原事业编制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企业的工作年限。
(三)档案管理。转企改制机构事业编制撤销前,各主管单位(各级广电部门)应按照事业单位工资调整相关政策,补齐转制人员的工资档案。转换身份后原事业编制人员的档案(包括原单位未转制而个人身份转换的人员)由网络集团公司统一接收管理,并按照事业单位相关政策对档案工资进行核定
(四)提前离岗人员按照内政发[2009]3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职工养老、医疗保险
(一)全区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机构转制为企业后,从转制之月起,纳入自治区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网络集团公司到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养老保险业务。
(二)转制前已经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将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至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从转制之月起,按照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从缴费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转制前已退休并由企业发放退休金的事业编制人员,按事业单位计算的退休费待遇不变,统一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四)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事业编制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企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为了确保转制后事业编制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水平不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费标准,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之间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若网络集团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有支付能力,差额部分由网络集团公司解决;网络集团公司如无力解决,差额部分由自治区政予以补贴。
(五)网络集团公司建立事业编制人员退休费补差基金,并按计划逐年进行投入,专款用于原事业编制人员退休费补差。
(六)转企改制后的工作人员继续执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规定。
五、收入分配
(一)转制后在职职工执行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网络集团公司应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共决、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使管理层工资和职工工资分配按工作绩效和实际贡献适当拉开差距。
(二)管理层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总额由出资人核定。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网络集团公司在条件成熟时,实行企业年薪制度。
六、财税政策保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内政发(2009)35号文件的规定,为推进全区广播电视有线传输机构转企改制,保障发展壮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产业,给予以下财税政策。
(一)自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免征网络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自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免征网络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对其转制后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为促进有线电视网络化、双向化、数字化,网络集团公司在“十二五’’期间努力完成全区现有220万有线电视用户的双向网络改造升级,所需资金主要通过金融机构融资解决,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的贴息,具体办法另行议定。
至2013年12月31日,免征网络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对其转制后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为促进有线电视网络化、双向化、数字化,网络集团公司在“十二五’’期间努力完成全区现有220万有线电视用户的双向网络改造升级,所需资金主要通过金融机构融资解决,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的贴息,具体办法另行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