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28
  • Tax100会员 28016
查看: 545|回复: 0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函[2006]44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967
2020-6-20 10:5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国税函[2006]443号
文件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函[2006]44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2-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6]44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6]443号
  全文有效
  2006-12-11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进一步做好对非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征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市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在每个申报期内,要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并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记载的出口日期,在申报期满前20日内,用文字或电话通知出口企业,按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规定,凡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各市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在下一征税期满前5日内,填写《出口企业出口征税通知单》(见附件)通知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并计入出口企业台账。主管税务机关在征税后应及时向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反馈。
  三、出口企业受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不论出口的货物是否享受出口退(免)税,还是被代理企业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必须到各市局主管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四、各市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申报而未通知,应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征收增值税而未向征税机关填开《出口企业出口征税通知单》的,省局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