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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12〕10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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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FoMy65lS5AlL3HqZxAt3c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字〔2012〕107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12〕10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7-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地税字〔2012〕10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区发票管理工作,整顿发票使用秩序,堵塞发票管理漏洞,提高发票防伪科技含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要求,全区各级地税机关要紧密结合实际,深化发票管理改革工作,努力实现“全面推行通用机打发票、使用网络发票、逐步压缩通用定额发票、规范企业冠名发票”的改革目标,现将发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启用新版发票
  (一)新版发票包括《内蒙古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内蒙古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具有以下特点:
  1、新版通用定额发票监制章采用GLD语音提示防伪系统,同时具有温控隐变功能的涂布水印防伪纸技术,在纸张正面镌刻有水印手书字体“内蒙古地税”,字体为可视的淡蓝色,当纸面温度达到40摄氏度时变成无色不可视,低于40摄氏度则恢复原状态。
  2、新版通用机打发票的发票联上有清晰可见的水印“税徽”及“内蒙古地税”字样,上下排列。发票监制章采用GLD语音提示防伪系统。
  (二)新版发票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启用,旧版发票可使用至2012年12月31日,从2013年1月1曰起在我区范围内全部使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同时作废。
  二、取消《房地产开发销售预收款凭证》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取消《房地产开发销售预收款凭证》的使用,全部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白开)》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好《房地产开发销售预收款凭证》的缴销登记工作。
  三、加强发票专用章的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要求,使用发票专用章要遵循以下要求:
  (一)新办理税务登记并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在办理领购发票的同时,需办理新式发票专用章。
  (二)对旧式发票专用章的换发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要求,制定发票专用章换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流程。
  (三)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和减轻纳税人负担,对已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2年12月31日。
  (四)全区地税机关管理的各类门票、客运发票、出租车票、停车场专用发票等其他特殊行业的发票,由用票单位提出申请,经自治区地税局审核、备案后,套印新式发票专用章。已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使用至2012年12月31日。
  (五)为了切实加强各级地税机关与公安机关发票管理的协调配合实现信息的比对和共享,发票专用章的制作和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专用章管理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168号)执行。
  (六)各级地税机关在换发新式发票专用章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缴旧领新的原则,在对旧式发票专用章进行收缴后方可领取新式发票专用章,并做好新旧发票专用章缴领的登记、造册工作。同时要做好发票专用章防伪芯片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加强发票专用章的监管,对私自制作和违法使用发票专用章的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四、做好发票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
  全区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发票专项检查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字[2012]82号)要求,结合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税收检查工作和此次发票换版工作,加大检查工作力度,周密部署,注重实效。
  五、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发票管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做好发票改革宣传、新版发票启用、新发票防伪技术、发票专项检查和发票专用章换发等各项工作。

二O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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