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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12〕20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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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PtIPC9BMpcQeGUplqjheM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字〔2012〕205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12〕20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11-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地税字〔2012〕20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法[2012]8 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法发[2012]8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了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能力、水平和规范化程度,保障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正确实施,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推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法复函【2011】628号)以及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行政复议是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准确把握行政复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服务,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法定职责。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把行政复议建设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重要作用,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证,是促进行政复议工作创新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提高,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促进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也应当看到,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不依法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不够规范、透明;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有待增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力度不够;行政复议宣传、培训、统计等基础工作相对薄弱;行政复议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条件不足,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还相对滞后,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此,必须下大力气狠抓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并以此为突破口和有效抓手,扎实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复议工作,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和水平,努力开创行政复议工作的新局面。
  二、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更好地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经过5年左右的不懈努力,使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行政复议工作流程更加科学,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明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条件明显改善,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明显增强,行政复议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
  三、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以畅通为目标,规范案件受理
  1、认真落实行政复议告知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行政决定文书中载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并依法送达。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现有行政决定文书(重点是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和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行政决定文书)格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没有载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的,要尽快修订完善。
  2、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行政复议专栏,向社会公开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事项,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通行政复议网上咨询、申请和回复。对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有困难的,行政复议机构要当场制作口头申请笔录。旗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切实履行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职责。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乡镇、街道设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接受行政复议申请,对简易案件先行调解,并负责解答群众咨询和行政复议法律知识的宣传。盟市、旗县政府和旗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可以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立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窗口,接受行政复议申请。
  3、规范行政复议接待工作。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制定、完善行政复议接待制度,对接待的总体原则、职责要求、基本流程、重大问题的处置办法等做出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接待行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设置专门的行政复议接待室。接待场所要设置明显指示标志,并张贴工作职责和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公示行政复议申请条件、受理、审理程序等事项,工作时间要有专人负责行政复议接待工作。行政复议人员在接待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认真负责、态度热情、举止得当。
  4、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受理程序。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对于不属于复议范围或者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解决的途径。对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先行受理,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申请人提出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要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或按手印确认。对需要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要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并注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5、加大对不予受理决定的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接受投诉、重点抽查等方式,强化对立案受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要认真研究本地区、本系统在行政复议受理方面的问题,查找、分析不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原因。对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多而受理很少的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要具体检查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是否成立,对理由不成立、无故不受理、不制发规范的不予受理文书的情况,一经发现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并将受理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切实纠正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受理而不受理的违法行为,确保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受理率达到100%。
  6、加强与信访工作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建立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对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依法正确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对向行政复议机构反映信访事项和信访处理的问题,要告知当事人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诉或者转送信访机构办理。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信访接待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可以在信访大厅设立行政复议收件窗口,为上访群众提供行政复议咨询服务。
  (二)以合法为目标,规范案件审查
  1、规范办案程序。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案件受理、转送、审理、决定等办案期限的规定,努力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切实降低延期审理案件的比例。
  2、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和送达。要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和自治区的相关要求,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制作。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可采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受理通知书》时,要一并送达《当事人地址确认书》,切实解决法律文书因申请人提供住址不详而不能准确送达的问题。
  3、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被申请人要切实简化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内部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被申请人要提高行政复议答复质量,在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同时,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做出解释、说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被申请人逾期未答复,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名,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相关政府或者部门的领导以及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5、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的适用。要不断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方式方法,灵活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等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对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或者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进行论证。
  6、创新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和提升行政复议的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不断探索行政复议工作的新方法,完善和创新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呼和浩特、赤峰、鄂尔多斯和乌兰察布四市作为自治区政府首批确定的试点单位,要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和自治区政府的相关文件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年内要进入实质性运行阶段。各试点市的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复议机构、调剂配备人员、落实办案场所,为开展试点工作提供人员、场所、经费等方面的保障,确保试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同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方,结合本地区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开展相关工作。
  7、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工作。要以有效化解矛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的力度,要将调解、和解工作贯穿于行政复议活动的全过程,努力在立案和审理阶段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对涉及农村土地征收及流转、林木林地权属、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和环境保护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案件,特别是大规模群体性复议案件,要认真做好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对于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探索案前和解、案中协调的程序。和解、调解工作要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开展,不得以和解、调解方式规避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强迫甚至违法和解、调解。
  (三)以公正为目的,规范案件裁决
  1、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妥善平衡利益,公平作出裁决,切实纠正“全维持”的现象,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对涉及到的重大法律问题,要多方面听取意见,认真开展法律论证,确保法律适用正确。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及时总结行政复议办案经验,认真整理、评析并推广典型案例,统一行政复议办案尺度,努力做到对同类案件裁决结果基本一致和对同一法律法规适用意见基本一致。要增强行政复议决定的说理性和权威性,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详尽地阐述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后续的法律救济权利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2、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纠正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制度、责令限期履行制度、行政复议决定履行问责制度等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机制,力争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率实现100%。对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的,要下达责令履行通知书,督促其限期履行;对拒不履行的,要依法落实问责制度。
  3、规范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适用。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要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对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及时纠正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违法行为和行政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督促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善后工作。同时,要加大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落实督促力度,对不按照规定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行政复议机构要予以通报。
  (四)以和谐为目标,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
  1、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作为本级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科学设定所占比重。
  2、定期进行行政复议工作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上级行政复议机构要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下级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要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积极履行职责、不依法配合行政复议工作,甚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地区和部门,要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要提请监察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3、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在做出涉及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在30日内报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强化行政复议个案的监督,发现存在的问题,要责令其纠正。接受备案的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
  4、规范行政复议报告制度。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上一年度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情况、行政复议工作取得的成效、通过行政复议案件反映出来的行政执法机关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方案等。
  5、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通过组织案卷评查、召开专题研讨会、编发行政复议指导案例和制定工作指导意见等方式,加强业务指导。
  (五)规范行政复议基础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宣传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行政复议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行政复议宣传工作要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点面结合,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广泛宣传和深入宣传相结合。要广泛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向全社会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优势和实施效果,从根本上解决群众“不知行政复议、不会行政复议、不敢行政复议”的问题,不断引导人民群众选择行政复议法定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诉求。要通过宣传,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重大意义,更加理解、重视、支持行政复议工作。
  2、规范行政复议培训工作。要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工作,推动培训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要抓好领导干部的培训,通过培训使领导干部熟悉行政复议法律知识,增强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自觉性。要有针对性地强化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培训,安排他们到地区以上行政学院、高等院校或相关培训班进行学习,行政复议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不少于一次。要抓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将行政复议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考试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的重要内容。
  3、规范行政复议统计工作。要进一步重视行政复议统计工作,保证统计工作的准确性、时效性,确保行政复议统计数据能够准确反映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复议工作现状。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报表工作,严格行政复议统计数据上报时限,按时报送统计数据。要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严禁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要做好行政复议统计分析,统计分析报告要突出工作重点,统计分析结论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客观实际,为有关机关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4、规范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工作。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建立完善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制度,加强行政复议档案的科学管理,落实档案保管场所,提供档案保管条件,实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审结行政复议案件后,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内政法发【2000】11号)的规定,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订装成册,由专人负责归档管理。要定期对行政复议案卷材料归档情况进行评查。
  5、规范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管理,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提供组织保障;要加大资金、软件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入,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提供物质保障;要加强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提供网络保障;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信息员队伍,做到“定人、定位、定责”,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提供人力保障。
  (六)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提供保障
  1. 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规范化。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行政复议职能,在政府法制机构内设立相应的行政复议办案机构。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全面履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
  2、行政复议专职人员配备规范化。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案件数量和行政复议工作需要,参照同级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的力量配备情况,依照规定程序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审理一般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不少于2人,审理重大、复杂案件不少于3人。行政复议工作任务重的部门也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行政复议联络员。
  3、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规范化。行政复议专职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业务过硬、能独立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复议机构。2012年以后新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全日制大学本科(旗县级为大专)及以上法律专业学历;从事法律工作两年以上。
  4、行政复议制度建设规范化。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立案、受理、审理、听证、简易程序办理、和解调解、集体讨论、行政复议决定履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行政复议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体系,为规范行政复议办案及相关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完善与人民法院在办理行政案件方面的沟通协调机制,依法完善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制度完善工作要于2013年6月底之前完成。
  5、行政复议经费保障规范化。要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经费保障机制。行政复议经费包括案件办理经费、宣传指导经费和其他业务经费。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机关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依法予以保障。
  6、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和条件规范化。各地区、各部门要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需的办公场所,包括专门的行政复议听证室、审理室和达标的档案室;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行政复议任务较重的工作部门要有行政复议接待场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室应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各地区、各部门要为行政复议机构现场调查、调解纠纷配备办案车辆,保证办案用车;要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等办案专用设备,保障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场所建设和办案用车、办案设备的配备,盟市级要在2012年12月底之前完成,旗县级要在2013年6月底之前完成。
  7、办案人员着装规范化。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在办案期间应着装整洁规范。
  三、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的行政首长是组织实施本实施意见的第一责任人,行政复议机构主要领导要经常向行政复议机关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细化方案,扎实推进。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头绪多、任务重、难度大,要统筹规划、分清主次、细化方案、周密部署、扎实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于2012年10月启动,2013年10月基本完成。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并于2012年11月30日之前报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明确实施标准、实施步骤、完成时间和具体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明确责任,量化考核。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量化指标体系,明确考核主体、考核程序及责任主体,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评查,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不断取得实效。
  (四)加强督促,定期验收。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加强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日常指导与督促,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各项部署得到落实。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要于2013年11月之前将落实情况向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专题报告。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全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要根据推进情况,适时组织抽查,并于2013年年底对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于未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推进工作,或者工作推进未达到本实施意见要求的,依法行政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五)不断总结,树立典型。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推动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深入开展。要注重发现典型,善于典型引路,各盟市可以选择工作基础好、推进力度大的2-3个单位作为本地区的示范点,以点带面,以面促点。同时要注重实际效果,把规范化建设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政复议能力。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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