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内国税发〔2013〕13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14号令)、《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和《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依法支持和促进我区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大力支持注税行业健康发展
注册税务师行业是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是连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桥梁纽带。在加强税收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规范税收秩序、降低税收风险、建立和谐征纳关系方面有积极作用。进一步正确认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各级税务机关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优化纳税服务,依法支持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级税务机关要关心、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精神,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这支涉税服务专业队伍的作用,利用他们的专业优势为税收工作服务。要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依法支持和强化监管为主线,加快法制建设,完善体制机制,强化质量监管,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科学发展。按照依法给予支持,有利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的原则,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为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
(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已经明确的涉税服务、涉税鉴证业务,各地要认真落实到位,要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开展业务。
(二)加大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宣传力度,提高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社会认知度。税务机关要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税收宣传中的作用,积极倡导注册税务师加入到纳税服务志愿者团队,也可在每年的税收宣传月利用税务中介向广大纳税人开展免费咨询服务。
(三)对有利于加强征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和化解执法风险的税务事务性工作,各地可积极探索交由有能力的税务师事务所承担。各地可积极探索采用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的方式,委托信誉优良,综合实力较强的税务中介机构开展涉税培训、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鉴证或专题调研等业务。
(四)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二、进一步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以下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
(一)涉税服务业务范围:
1.代办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2.代办纳税申报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减免税申请;
3.代办建账、记账;
4.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代办税务行政复议;
6.代办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二)涉税鉴证业务范围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
3.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鉴证;
4.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异调整鉴证;
5.企业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
6.纳税异常、税负偏低企业特定税种纳税情况鉴证;
7.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鉴证;
8.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
9.社保费年度清算鉴证;
10.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三、加强宣传,进一步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服务功能
(一)在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发生下列涉税事项,税务机关可鼓励引导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
1.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规模较大企业(具体标准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申请各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的税前扣除;
3.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
4.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异调整鉴证;
5.土地增值税清算;
6.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鉴证。
(二)在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发生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可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
1.一些税收政策性强,技术难度较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纳税人自行办理有困难的纳税事项;
2.纳税人多次出现延期申报、自行申报有困难的;
3.电子申报,特别是网上申报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及边远分散企业的申报事项;
4.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及新办企业,没有建帐能力或财会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的涉税事项;
5.对承包、租赁经营者及外籍个人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的涉税事项;
6.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税款缴纳、税务检查等涉税事项方面持有不同意见或有争议的,需要税收法律咨询服务的;
7.纳税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需要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制作陈述意见等涉税文件或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8.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四、严格涉税鉴证业务准入制度,维护涉税服务市场秩序
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要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严格实行资格准入制度。我区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取得涉税执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各地要在当地国、地税局网站和办税服务厅对广大纳税人进行公告。未经批准取得涉税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五、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规范行业管理为前提,切实履行好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全面提高行业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推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一)完善管理机制,认真落实有关监管职责。内蒙古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盟市级税务机关要在纳税服务部门充实监管人员,旗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部门指定监管人员,负责对所辖盟市、旗县(市、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工作,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业务指导。国、地税机关要建立定期议事制度,协调一致,明确监管职责,促进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督管理,延伸监管的广度和深度。坚持监管的重心向基层转移。落实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办法,对申请设立的事务所实行盟市国税局、地税局纳税服务科和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两级审批;各盟市国地税局要加强对本地区行业的日常监管;基层国、地税局对所辖范围内的税务师事务所要指定专人监管。
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和有关执业要求出具鉴证报告,对执业行为的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负责。市、县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出具的鉴证报告进行检查,发现违规操作、出具虚假涉税鉴证报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及时报告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由省级税务机关按照《注册税务师暂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警告、罚款、撤销执业备案或收回执业证等处罚。
(三)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禁止强制或指定代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从税务师事务所获取经济利益,不得利用税收管理权为税务师事务所指定客户,不得在税务师事务所挂名或者兼职,不得以各种名义在税务师事务所报销费用、领取补贴或者有不正当利益往来;税务系统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其本人管理区域或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相关的中介活动。凡经查实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要在规范业务范围、强化监督管理“两手抓”的同时,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淘汰机制,促进我区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