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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发改产业字〔2013〕2491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意见》和《指导内蒙古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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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F+L0iPqN7WblhnNp9XDu7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编号: 内发改产业字〔2013〕2491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发改产业字〔2013〕2491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意见》和《指导内蒙古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1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意见》和《指导内蒙古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发改产业字〔2013〕2491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第三产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我区服务业集聚、集约发展,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发展层次和水平,经请示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各盟市要按照《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要求,积极推进本地区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并做好组织申报工作,2013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集聚区按要求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细化措施,推动服务业集聚区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指导意见
  2.内蒙古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1月20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指导意见

  为深入落实"8337"发展思路,引导服务业集聚区健康发展,提高服务业发展层次和水平,防止盲目建设、无序竞争,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3〕80号)要求,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快推进服务业集聚区发展的重要意义
  服务业集聚区是服务业发展的一种新型业态,是按照现代产业经济发展理念,以某一服务产业为核心,以信息化为基础,在一定区域内集聚而成的服务企业集群,具有产业集中、发展集约、资源共享等特征,是服务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加快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有利于提高服务业集聚度,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有利于促进土地等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服务业投资质量和效益;有利于提升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实现服务业与城镇化良性互动发展;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二三产业协调发展。近年来,我区服务业集聚发展态势日益显现,初步形成了一批影响力大、辐射带动力强、具有一定规模的服务业集聚区。但是,我区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布局分散、类型单一、规模较小、层次较低等问题。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区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快推进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提升服务业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服务业集聚区发展的总体要求
  我区服务业集聚区发展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按照富民强区战略的总体要求,深入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围绕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牧业现代化建设,着力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聚、资源共享、经营集约,加强资源整合,优化政策环境,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服务功能,加快形成服务业发展的新高地,城市功能的新亮点,扩大就业的新空间,推动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竞争力提升和结构优化。到2017年,重点培育建设l00个以上布局集中、功能完备、特色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业集聚区,新增营业收入3000亿元以上,新增从业人员20万人以上。
  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要坚持以下原则: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把服务业集聚区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与工业园区(开发区)的发展相衔接,统一编制集聚区产业发展规划和集聚区总体规划,明确集聚区发展目标、用地规模、功能定位及布局、基础设施布局等内容,按项目、分区域逐步实施,形成整体效应,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平台,降低交易成本,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企业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为入区企业提供良好服务,促进企业集聚。
  ——因地制宜,发挥特色。发挥本地区比较优势,立足产业特点,从实际出发,确定服务业集聚区发展的功能定位和方向,突出自身特色,实现差异化发展。防止盲目建设,一哄而起。
  ——提升存量,扩大总量。立足现有基础,积极整合资源,加快改造提升现有服务业集聚区。同时,围绕中心城市和产业基地,加快建设一批规模较大的服务业集聚区,不断扩大总量,实现服务业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
  ——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在自治区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服务业集聚区进行分级管理。达到自治区级标准的,自治区给予重点扶持。充分调动各地区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在规划、建设等方面起主导作用,推动本地区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三、服务业集聚区发展重点
  根据自治区服务业发展态势,适应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牧业现代化发展形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发展6种类型的服务业集聚区。
  (一)现代物流园区。以物流企业为主体,物流公共服务平台为支撑,集加工、配送、分拣、包装、仓储、运输、货代、信息、金融、保险、税务等服务功能于一体,重点布局在口岸、机场、铁路站场、公路节点、开发区、专业市场等周边区域。
  (二)商贸功能区。以大型商圈、商贸物流、传统交易市场为基础,通过转型升级形成商品集散、物流配送、流通加工、检验检测、批发交易等基本功能及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研发设计、金融服务、商品展示等配套功能,重点布局在交通枢纽或城市郊区周边。
  (三)旅游休闲区。以从事旅游开发、休闲娱乐的企业为主体,集观光游览、旅游度假、休闲娱乐、餐饮购物等多功能于一体,重点布局在自治区风景名胜区和休闲度假功能较强的复合型旅游景区。
  (四)中央商务区。以城市经济为核心,以金融、会展、商贸、商务活动或企业为主体,写字楼、酒店、公寓等设施配套齐全,重点布局在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集中、交通通达性良好的城市中心。
  (五)科技创业园区。以技术公共服务平台为依托,具有技术检测与推广、产品研发与试验、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企业孵化等服务功能,由众多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企业组成,重点布局在各类高校、研究机构、先进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园区等周边区域。
  (六)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以创意为主的工作室或服务性公司集中的特色区域,包括工业设计、建筑设计、服装设计、影视制作、艺术设计、广告策划、动漫游戏等,结合旧城区改造、老厂房改造和新区建没,重点布局在中心城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充分发挥自治区第三产业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各盟市要切实加强对服务业集聚区工作的领导,做好规划编制、政策落实、项目建设等各项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宏观管理,组织开展服务业集聚区认定工作,加快推进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财政、工商、税务、土地、建设、交通、商务、科技、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分别提出促进服务业集聚区发展的政策措施。统计部门要研究制定并完善服务业集聚区统计制度,建立健全集聚区考核评价体系。
  (二)强化规划指导。各地区特别是盟市所在地旗、区、市,要根据自治区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立足当地特色和优势,因地制宜地编制本地区服务业集聚区总体规划和重点集聚区详细规划。在规划编制中,要充分考虑区位、交通、人口和环境等因素,明确每一个集聚区的发展功能定位,做好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的衔接,以规划带动项目,以项目集聚功能,以功能整合资源、促进发展。申请自治区认定的重点服务业集聚区规划须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三)完善发展政策。经自治区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执行工业园区用地价格;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地税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在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用地需要,城市建设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服务业集聚区引进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的项目,相关部门优先办理核准、备案、土地等手续。
  (四)创新体制机制。把服务业集聚区作为创新服务业体制机制的试验示范区,迸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先行先试,打破行业垄断,降低准入门槛,减轻企业负担,营造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新体制环境。建立和完善服务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加快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对服务业集聚区内企业的服务水平。
  (五)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自治区服务业引导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比例专项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各盟市也要加大服务业集聚区政府投入力度。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入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信贷投入,支持有实力的企业通过上市和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融资。
  (六)加强招商引智。进一步加强服务业集聚区招商工作,重点引进国内外知名、拥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优势企业向服务业集聚区集聚。注重人才引进,重点引进现代物流、金融、信息服务、商务咨询等高层次服务业管理和技术人才,各地区要在落户、家属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附2:内蒙古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我区服务业集聚、集约发展,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发展层次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盟市、旗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地区服务业集聚区申报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推进集聚区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每年申报认定一次。符合条件的集聚区经所在旗县发展改革部门推荐,由盟市发展改革部门初步审核后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第四条满足下列条件的服务业集聚区,可以申请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2.有完善的集聚区建设规划,集聚区边界清晰、业态突出、目标明确。
  3.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
  4.公共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入驻集聚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创新、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二)类型条件
  1.现代物流园区:以现代物流企业为主体,具备加工、配送、分拣、包装、仓储、运输、货代、信息、金融、保险、税务等功能,入驻园区企业达到30家以上,年营业额l0亿元以上。
  2.商贸功能区。以大型商圈、商贸物流、传统交易市场为基础,通过转型升级形成商品集散、物流配送、流通加工、检验检测、批发交易等基本功能及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研发设计、金融服务、商品展示等配套功能,年营业额10亿元以上。
  3.旅游休闲区:以A级旅游景区或城市特色街区为主题,以完善的配套设施为基础,具备观光游览、休闲娱乐、餐饮购物等功能,年接待20万人次以上。
  4.中央商务区:以金融、会展、商贸、商务活动或企业为主体,写字楼、酒店、公寓等设施配套齐全,企业总部或者地区总部集中,交通便利。以商贸为主的中央商务区年营业额达到20亿元以上,以总部经济为主的中央商务区入驻企业50家以上。
  5.科技创业园区:具有企业发展所需要的技术支撑体系和配套基础设施,能够为企业提供技术检测与推广、产品研发与试验、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企业孵化等服务,注册科技类企业达到15家以上。
  6.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能够为创意企业开展工业设计、建筑设计、服装设计、影视制作、艺术设计、广告策划、动漫游戏等活动提供保障,注册创意及相关产业链配套企业达到l5家以上。
  第五条申报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盟市发展改革委的申请报告,报告应就集聚区建设、管理机构、入驻企业等基本情况进行简要说明;
  (二)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规划;
  (三)服务业集聚区设立审批文件;
  (四)相关部门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及用地审批文件;
  (五)入驻企业名录及企业基本情况;
  (六)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七)管理机构情况;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六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
  第七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集聚区,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准认定为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
  第八条经认定的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必须按季度向所在地盟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集聚区发展情况报告,包括集聚区运行、建设及入驻企业等主要内容,并由盟市发展改革委汇总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定期对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进行检查和考评,对考评不合格或未按要求报送情况的集聚区给予警告,不及时整改的取消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资格。
  第十条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可参照本办法开展盟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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