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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 冀财税[2008]72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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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
文件编号: 冀财税[2008]72号
文件名: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 冀财税[2008]72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0-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通知
冀财税[2008]72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通知
  冀财税[2008]72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0月30日
  承德市、秦皇岛市、廊坊市、沧州市人民政府,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宽城满族自治县、青龙满族自治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认真落实国家颁布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我省各民族自治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下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减免的区域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下同)第九十四条规定,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宽城满族自治县、青龙满族自治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和孟村回族自治县等6个民族自治县,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
  二、实施税收减免的原则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考虑我省财政体制及民族自治县等实际情况,对我省民族自治县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提出以下原则规定:
  第一,此项税收减免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可以实施。
  第二,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矿山采选企业原则上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减征或者免征的企业所得税仅指省(含省本级)以下分享部分(40%部分),减征和免征的税收依我省现行财政体制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税收分享比例分担。
  第四,民族自治县制订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须考虑县级财政承受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比如:可针对新办企业、或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或某些特定行业制订减免政策,具体享受优惠政策范围的划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同时力争做到企业所得税减免与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相结合,与循环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相结合,与就业容量大的产业发展相结合。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到期后可另行制定下一期政策。
  三、实行税收减免政策的报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县可根据县情,自行决定是否实行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若决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民族自治县要制订《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下同)。《实施方案》的制订要尊重民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实施方案》(草案)形成后,要先报所属设区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在11月底前报省政府备案,原则上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尊重民族自治县政府的意见。民族自治县的《实施方案》经备案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具体企业的减税或免税,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审核审批。
  每年4月,民族自治县要对上年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4月30日前上报省、市财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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