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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08〕24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建税等税(费)种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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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地税函〔2008〕245号
文件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08〕24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建税等税(费)种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2-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建税等税(费)种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8〕245号

税乎网注——冀地税函〔2008〕245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建税等税(费)种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8-12-23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调整了营业税、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方便纳税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降低征纳成本,结合《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双定户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冀地税传[2008]9号)的相关规定,省局决定从2009年1月起,调整城建税等8个税(费)种的缴纳期限。现将下列税(费)种的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只对汇总缴纳或核定征收)、烟叶税土地增值税(只对按月或按季预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的申报缴纳期限调整为每月(或季首月)1至15日。
  二、申报缴纳期限为每月(或季首月)1至15日的税(费)种共有11个,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只对双定户)、企业所得税(只对按月或季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只对按月或按季预缴)、印花税、烟叶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和工会经费。
  三、车船税等其他税(费)种及个人所得税(对非双定户)、企业所得税(对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对项目清算)的申报缴纳期限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税费缴纳期限变更后,省局将统一调整征管应用系统的相关数据。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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