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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6〕6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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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0:3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ainan.chinatax.gov.cn/lawlibrary/yys/22926.j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6〕63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6〕6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6-11-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一〔1996〕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中关于“对一般贷款业务,一律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的规定,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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