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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财农税字第20号 财政部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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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8622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992)财农税字第20号
文件名: (1992)财农税字第20号 财政部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2-05-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1992)财农税字第20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1992〕14号文件《关于寺庙教堂征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寺庙、教堂占用耕地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中所说“国家对一切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及占用土地免税”,是指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不包括耕地占用税。请向有关宗教组织做好解释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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