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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2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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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8441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14〕20号
文件名: 财税〔2014〕2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3-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占用草地、苇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对占用上述草地、苇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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