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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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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
文件名: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网络业务代理等业务营业额问题的公告 |
发文日期: |
2011-07-0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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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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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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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网络业务代理等业务营业额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1.7.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四条的规定,现将网络业务代理等业务营业额问题公告如下:
一、网络业务代理的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网络业务代理,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委托方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代办进出口业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代办进出口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与代办进出口业务相关的代垫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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