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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财非税〔2017〕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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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A7QT1jFKhJMSU+hnpYAIN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编号: 内财非税〔2017〕143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财非税〔2017〕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1-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的通知
内财非税〔2017〕143号

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直属单位,自治区直属企业: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内政字〔2015〕76号)精神,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清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止目前在自治区范围内执行的中央及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今后自治区财政厅将在门户网站上对目录清单实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不再以文件形式发布。
  二、凡未列入《目录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凡变更自治区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经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需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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