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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财税〔2018〕33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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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29GtiiEizm0FbIXFL1WsV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财税〔2018〕333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财税〔2018〕33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4-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财税〔2018〕333号

各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经自治区级(含自治区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条件的,如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理,初次申请免税资格文件应向自治区国税局报送;如由地税部门管理,初次申请免税资格文件应向自治区地税局报送。自治区税务部门进行初审,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复审。
  (二)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向税务部门提交财税[2018]1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初次认定申请表》(附件1)各两份。
  (三)自治区国税局或自治区地税局对非营利组织的申请免税资格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后将签字盖章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初次认定申请表》(附件1)两份以及非营利组织提供的申请免税资格材料一份送达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将签字盖章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初次认定申请表》(附件1)一份返回税务部门,并牵头起草免税资格认定文件,会签自治区国税局和地税局后印发执行。
  (四)初次认定免税资格工作,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非营利组织应于每年9月前提交申请材料。由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以及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审核,当年11月公布名单,并于当年起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经盟市级或旗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条件的,初次申请免税资格按照财税[2018]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盟市级或旗县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国税、地税部门制定具体认定管理办法,并报上一级财税部门备案。
  二、免税资格到期后的复审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二)根据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权限,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免税资格。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程序,需提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认定申请表》(附件2),其他事项按照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规定办理。
  三、免税资格的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续管理,正确区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并按规定分别处理;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符合免税条件或出现应取消免税资格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复核或取消其免税资格。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问题的通知》(内财税[2014]1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初次认定申请表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认定申请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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