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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国税地字第1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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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9739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989)国税地字第18号
文件名: (1989)国税地字第1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9-0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89)国税地字第18号


  据了解,一些工业、商业、物资企业担负着为国家储备物资、商品的特殊任务,其资金由国家财政以特种储备资金拨付。企业中这部分保证国家储备的专项资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周转资金,不应计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范围内。因此,对特种储备资金不计征印花税。对企业的特种储备资金,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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