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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国税地字第113号 国家税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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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0231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989)国税地字第113号
文件名: (1989)国税地字第113号 国家税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9-11-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
(1989)国税地字第1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各类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应由其领受单位和个人负责贴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上述证照时,应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为保证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规范、统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印花税票粘贴位置。营业执照正本贴花,应统一粘贴在其左下角花边框内;商标注册证贴花,应统一粘贴在其内页右上角(“使用商品类”右面)边框内。
  二、粘贴的印花一律采用5元面值的税票,税票粘贴应端正、清洁,在税票与证照的骑缝处,用钢笔或圆珠笔画两条横线注销,画销笔迹要整齐、清晰(示意图附后)。
  三、纳税地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负责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纳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核发商标注册证的同时,负责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纳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向商标注册人收取商标规费的同时,加收5元印花税款,按规定期限一并上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四、为便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核发的证照监督纳税,各地税务机关应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售印花税票,并按代售金额5%的比例支付代售手续费。
  五、对因各种原因更换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的,均视为新领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应按规定纳税。
  六、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对已贴印花税票的证照,粘贴位置及注销办法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再揭下重贴,待更换新的证照时,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和有关事宜,由各地税务机关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商,共同贯彻执行。
  附:画线注销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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