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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0〕42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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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0156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0〕428号
文件名: 国税函发〔1990〕42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0-05-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428号


  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作如下改进:
  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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