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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沪财税[2018]68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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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税[2018]68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沪财税[2018]68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12-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8]68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8]68号
  全文有效
  2018-12-11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各税务分局,各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执行。
  本市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名单,由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业结构调整办,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审核认定,并书面提供至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名单做好政策落实相关工作。市税务局每年应将已享受政策企业名单提供至市产业结构调整办,由市产业结构调整办组织对企业情况进行复核;对于名单内企业自身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经市产业结构调整办认定后及时通知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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